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资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操作具体担保业务。省人民政府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列入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