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资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操作具体担保业务。

省人民政府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列入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