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建立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成立自律性组织,加强行业内部的协调和自我约束,规范行业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