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建立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成立自律性组织,加强行业内部的协调和自我约束,规范行业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