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