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准备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
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事务由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内设相关工作组,负责应急措施的组织和落实。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驻州部队、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毗邻地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联动机制、情报信息通报、通告制度和定期会商制度,提高应急联动和快速反应能力。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