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级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村(居)民委员会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自治州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寺庙管理委员会、社会团体等举办大型的集会、庆典、会展等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操作规程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