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统筹区域内各类应急预案,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措施。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决策的风险评估制度。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