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寺庙管理委员会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大型的集会、庆典、会展等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应急预案报活动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和评估制度,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促进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不断提升应急队伍实战水平。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