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预防与应急准备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