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的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生活、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帮助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补贴。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个人信息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