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第二十四条有效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发放志愿服务活动的标识,并对服务情况进行记录,为志愿者建立档案,记录志愿服务累计时间、工作数量和效果等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