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第二十二条有效自发开展突发事件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应当及时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组织联系,并接受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安排和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当地设立志愿服务接待机构,根据需要安排使用和管理志愿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