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三)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五)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