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维护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二)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管理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三)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隐私,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五)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六)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