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代表缺额由原选区及时补选。撤换或补选程

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