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八条有效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的比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