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的比例。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