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提案、审议、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权利;

(二)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