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方案和意见;
(三)审议通过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根据企业要求,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