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和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草案;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提交的其他议案;

(四)依法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按照国家规定选举、评议、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