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裁员、分流和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