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职工代表的义务:(一)认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二)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三)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