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与区域、行业的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