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