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