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议,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就工资、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