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职工及职工方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破坏企业设备、工具等生产资料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阻碍或者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等手段阻止职工正常生产工作的;

(三)恐吓、拘禁、暴力伤害工资集体协商相关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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