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处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工资集体协商自发出要约之日起二个月期限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双方未申请调解的,本次协商终止。如需再次协商的,应当重新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