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启动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