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处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书面调解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启动调解,或者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本次工资集体协商终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