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条已废止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明确协商的时间、内容等。受要约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