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十九条已废止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基础:(一)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二)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三)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七)其他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