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职工方和企业方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一线职工工资收入及其调整幅度;
(四)工资支付办法,津贴、补贴、奖金分配办法;
(五)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六)福利待遇;
(七)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工资待遇;
(八)女职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
(九)变更、解除、终止工资集体协议的条件和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一)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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