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六条已废止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应当视为正常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