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三条已废止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意见;(二)收集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三)及时公布协商情况并接受询问;(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