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二条已废止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熟悉劳动工资、企业管理、经济、法律、财务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