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一条已废止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七日内在本单位公布。协商代表的任期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期满之日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