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区域性、行业性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直接选派,或者由行业、区域内企业经民主推选、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的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