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