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和处置突发事件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