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五十五条已废止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危险源灭火救援预案,熟悉其交通、道路、水源、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开展演练,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