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情况指导单位开展火灾风险监测、评估,建立分级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完善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监督措施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接到通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