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设立消防安全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指导、帮助社区(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家庭防火知识。

社区(村)委员会应当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固定消防宣传设施,利用广播、视频设备适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