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和单位自备班车、校车应当配备灭火器、安全逃生锤等必要的应急设施,设置醒目标识和使用说明,并定期对应急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完好有效。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组织引导疏散乘客的技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