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社区(村)委员会应当要求业主共同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识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