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同步设计、建设消防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运营设施和广告设施采用难燃、不燃材料,配备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对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的培训。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