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对非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测、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的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人按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