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对非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测、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的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人按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