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

纳入消防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