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纳入消防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