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六条已废止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学习消防安全常识,掌握扑救初起火灾、报警、逃生自救互救的方法和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乱堆、乱放可燃物。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防火安全和逃生自救教育。居民住宅装修应当符合防火要求,鼓励居民配备家用灭火器材和逃生自救设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