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损毁、流失的,对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